【新要聞】郎朗吉娜代言浪莎“一日游”?275萬代言費對公司來說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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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jīng)濟周刊-經(jīng)濟網(wǎng)訊(記者 楊琳)1月4日晚間,浪莎股份(600137)披露公告稱,公司所屬浙江浪莎內衣有限公司取消與浙江億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及藝人郎朗、吉娜(Gina Alice)簽訂的《廣告演出及肖像使用合同》。
公告前一天,浪莎股份剛剛發(fā)布相關簽約公告。根據(jù)這份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到2025年2月28日止,公司廣告產品包括使用吉娜代言產品、吉娜郎朗代言產品以及郎朗吉娜夫妻共同代言產品,為公司浪莎品牌擔任全球品牌代言人。代言費用共計為含稅275萬元。
對于取消合同的原因,浪莎股份稱“因合同相關條款發(fā)生變更”,另有媒體報道稱,代言并未終止,代言合同將跟浪莎股份的控股股東浪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簽訂。
從該公司過去三年年報的長期待攤費用數(shù)據(jù)中能夠知道,浪莎股份2019和2021年沒有新增明星代言,在2020年新增明星代言費89萬元。本次275萬元的代言費是2020年的3倍多。在宣傳費用方面,2019-2021年,浪莎股份廣告宣傳及業(yè)務宣傳費分別為314.17、123.52萬元和139.94萬元,分別占當年銷售費用的21%、13%和16%。
另外,浪莎股份的上述公告還公布了雙方的特別約定:藝人的一言一行必須保持良好形象,有義務維護甲方及甲方產品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損害甲方及甲方產品的任何行為。乙方藝人應避免于公開場合發(fā)表或從事任何的政治性言論或行為,乙方有義務規(guī)范乙方藝人言行舉止,不能實施有違法定社會公德、有傷風化,有傷中國人民感情的言行。乙方藝人不得出現(xiàn)涉黃、涉賭、涉毒等違法違規(guī)情形,不得出現(xiàn)離婚、婚外情、嫖娼、家庭暴力、虐待動物等負面報道,不得出現(xiàn)觸犯刑法以及引起社會關注的不良事件。
公告稱,如因乙方藝人言行以及前述事項造成甲方商譽有受負面影響之虞,經(jīng)甲方書面通知七日內,乙方須公開澄清該等行為或事件以保護甲方之企業(yè)形象,否則甲方將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約,要求乙方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款項,并得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
一審:鄭揚波 二審:王新景三審:周琦